-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4月18日府教學字第1130075076號函辦理。
- 本次修正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第5條)。
- 附件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重點說明」,請同仁務必下載詳閱並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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