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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17-06-20 | 點閱數: 633
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
     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
     公室關心您。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
   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
   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
      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行政
      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
      師、會計 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
      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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