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如下
105(106)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相關資料
壹、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召處理規定」。
貳、目的:
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參、緩召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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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官 |
後備士官 |
後備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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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後備役 |
常備士官後備役 |
常備兵後備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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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後備役 |
預備士官後備役 |
補充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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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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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緩召3款暨逐召4款處理條件:
申請依據 (緩召第3款) |
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起,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得準用上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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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具備條件 |
1.年滿23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4.限制: (1)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2)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實習、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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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現行緩召3款申請作業時程為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配合教師聘期均自每年8月1日起,請配合新聘書發放時程辦理,逾期不得補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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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申請人—服務學校—縣市後備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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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送 證 件 及 有 效 期 限 |
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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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範圍: 教師甫退伍回校報到任教或初聘者、借調後回任原職,於事實 發生1個月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教師合格證書、(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批示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0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1至75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6至82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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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 |
凡新發生緩召原因未依限於30日內申辦者,則辦理初次申請。 檢附證件: 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教師合格證書、(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名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7至83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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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時效 |
凡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則辦理延長時效 檢附證件: 1.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2.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7至83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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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核 |
檢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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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消滅 |
由原任學校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4份並備文1 份送新任學校、2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1份自存, 個人資料袋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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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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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依據 (逐召第4款) |
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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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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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服務學校(國民中小學校由教育處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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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申請人—服務學校—教育處—縣市後備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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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繳 證 件 及 有 效 期 限 |
新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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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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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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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現職任用令(或聘約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由所屬學校造送逐召申請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5、6)備文函送教育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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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複 |
檢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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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消滅 |
核准有案人員如有調、離職,請於30日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如附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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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國民中小學校長申請案件,請由教育處統一彙整,依申請人員 職務需要(重要性較低者排列1號,不可重覆),排定召集序先後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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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