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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不分類 | 2016-05-27 | 點閱數: 1352

相關規定如下

105(106)年度後備軍人緩召3款暨逐召4款相關資料

壹、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召處理規定」。

貳、目的:

    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參、緩召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

後備軍官

後備士官

後備士兵

常備軍官後備役

常備士官後備役

常備兵後備役

預備軍官後備役

預備士官後備役

補充兵

 

 

 

  • 辦理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申請年齡後備軍官、士官及士兵,以辦理至除役當年為止。
  • 凡未列入本表範圍之後備軍人,暫不辦理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爾後視需要另行規定辦理。
  • 因病、因案停役人員不納入辦理對象範圍。
  • 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者,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 具後備軍人身份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官、警官、警察(原忠誠、忠勤案管制人員)及因停退伍之後備列管人員等,均納入申請範圍。
  • 出國逾二年者,且經戶政除籍者,暫不受理申請,俟返國後依年度公告日期提出申請。
       

 

肆、緩召3款暨逐召4款處理條件:

申請依據

(緩召第3款)

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起,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得準用上項規定)

應具備條件

1.年滿23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4.限制:

(1)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2)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實習、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

受理日期

現行緩召3款申請作業時程為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配合教師聘期均自每年8月1日起,請配合新聘書發放時程辦理,逾期不得補辦。

申請程序

申請人—服務學校—縣市後備指揮部

新發生

 

申請範圍:

教師甫退伍回校報到任教或初聘者、借調後回任原職,於事實

發生1個月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教師合格證書(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批示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 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齡對照表   (如附表3)。
  2. 105年核定等級:(新發生)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0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1至75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6至82年次)

  1. 緩召新發生申請(新聘教師),適逢暑假,未能即時於8月31日前完成申辦者,須於來文載明開學日及於處理名冊上之「學校審查意見欄位」載明為調校教師(初聘)並檢附原學校離職證明書,據以新發生原因申辦,上年度漏辦者,須以106年度案件申辦,不得以「開學日」補辦105年新發生原因申請作業。

初次

凡新發生緩召原因未依限於30日內申辦者,則辦理初次申請。

檢附證件:

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教師合格證書(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名章),非師院校畢業教師,另繳交任教(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

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 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齡對照表   (如附表3)。
  2. 106年核定等級:(初次)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7至83年次)

延長時效

凡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則辦理延長時效

檢附證件:

1.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2)、(應)聘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2.有效期限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1. 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月日,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級除役年齡對照表   (如附表3)。
  2. 106年核定等級:(延長時效)

(1)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民國71年次以前)。

(2)乙等:年滿30歲至年滿34歲者(民國72至76年次)

(3)丙等:年滿23歲至年滿29歲者(民國77至83年次)

申請複核

  1. 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日內辦理申複。
  2. 申請複核每年以1次為限。
  3. 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隨函附註。

檢附證件:

  1. 申請處理名冊。
  2. 原申請處理名冊證件及補齊駁回名冊所列遺漏證件。

原因消滅

  1. 調出者:

由原任學校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4份並備文1

份送新任學校、2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1份自存,

個人資料袋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學校。

  1. 經核定者,其原因消滅時(調行政職、解聘、不續聘、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應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2份如附表4)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
  2. 如戶籍異動而未調校服務者,於處理名冊上訂正戶籍資料(填至鄉鎮市區)即可,不須辦理通報或重新申請。

 

 

 

 

 

       

  1. 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期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為止,另對無受聘截止日之長聘者,核定之有效期間以3年為限。
  2. 各國立大學或科學園區所附設之實驗國中、小學與私立國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辦理緩召申請者,其處理名冊逕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核定之,且各該學校之緩召業務承辦人,亦須參加當地縣、市政府教育處舉辦之年度緩召講習。
  3. 國民中、小、高中(職)教師,均不需檢附課表,請於名冊上註明授課時數即可,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仍須檢附課表。
  4. 特殊教育教師仍以擔任「專任教師」為主,聘書為專任教師,須檢附課表,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教師者為主,如為巡迴教師,申請人聘書與巡迴任教學校、課程必須符合。
  5. 實習證明必須由原任教實習學校開立證明為主。
  6. 請各校適時利用各項集會及相關網站實施公告與宣導。
  7. 請將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申請案件確實區分造冊,以利作業。
  8. 輔導訪問時間配合教育處,於每年11-12月份完成緩召審核作業查驗申辦資格暨註銷不符人員,並得分區或集中實施,惟需請受訪者學校攜帶緩召或緩召清冊、公告紀錄(例網路、書面資料、通知單等)、緩召資料袋(資料裝訂順序請按:緩召個人資料一覽表(如附表9)(黏貼於緩召資料袋)、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復之公文、核定處理名冊、原因消滅名冊、聘書、教師合格證書、授課證明),俾便查閱。

申請依據

(逐召第4款)

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受理日期

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受理單位

服務學校(國民中小學校由教育處彙整)

申請程序

申請人—服務學校—教育處—縣市後備指揮部

新發生

  1. (初聘者)30日內提出申請,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2. 年齡計算依免疫、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日月,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段除役年齡對照表(如附表3)。

初次

  1. 凡新發生未依時限於30日內申辦者,於105年4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有效期限自翌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2. 年齡計算依免疫、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日月,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段除役年齡對照表(如附表3)。

延長時效

  1. 凡經核准逐召有案,逐召原因繼續存在者,於105年4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止辦理延長時效;有效期限自翌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2. 年齡計算依免疫、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不算至日月,受理至除役當年,各階段除役年齡對照表(如附表3)。

檢附證件

現職任用令(或聘約書)(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由所屬學校造送逐召申請處理名冊4份如附表5、6備文函送教育處辦理。

申複

  1. 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於核定不准緩召30日內辦理申複。
  2. 申請複核每年以1次為限。

檢附證件:

  1. 申請處理名冊。
  2. 原申請處理名冊證件及補齊駁回名冊所列遺漏證件。

原因消滅

核准有案人員如有調、離職,請於30日內備文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註銷如附表7)。

國民中小學校長申請案件,請由教育處統一彙整,依申請人員

職務需要(重要性較低者排列1號,不可重覆),排定召集序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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