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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婉玲 - 教務 | 2025-10-09 | 點閱數: 1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0月8日府教課字第1140197658號函辦理。

二、因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1月24日公告「114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報名」之「中高級」測驗變革,教育部前於114年4月22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1004號函,檢送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說明」,就原住民族語中高級測驗涉及師資培育與教學之適用範圍計有3項,包括:

(一)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條件。

(二)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報考資格。

(三)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三、本次配合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第3項適用範圍,增列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者,得於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乙項,餘配合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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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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