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968號函及花蓮縣政府115年9月4日府教學字第1150175763號函辦理。
二、旨揭風險觀察指標係為輔助性工具,為協助教育人員對於學生生活狀況風險進行簡易觀察,及早覺察疑似藥物濫用高風險學生,並積極施予輔導介入關懷,維護學生身心健康,落實強化學校覺察及通報責任機制。
三、本案係協助學校提列涉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參考,勿僅以單一風險指標做為提列之考量依據,另因涉及學生個人隱私,請相關人員恪守保密原則。若是對學生是否有疑似藥物濫用之疑慮,可進一步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特定人員評估參考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