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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 | 2020-03-30 | 點閱數: 470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二、 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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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人們缺乏的不是力量,而是意志。

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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