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2月24日府教體字第1120038061號函辦理。 | 
| 二、 |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 
| (一) |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 1、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 
| 2、 |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 
| 3、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 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 
| 5、 | 榮譽國民之家。 | 
| 6、 |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 
| 7、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 
| 8、 |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 
| (二) |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