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北國中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
依據:112年3月29日 校務行政會議通過辦理。
花蓮縣花蓮縣立富北國民中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數位學習載具,特訂定「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第三條本校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人員(教務處資訊教育組),其職責如下所列:
一、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事項。
二、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維修維護事項。
三、關於數位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
第四條本辦法借用對象限於各處室兼行政教師、導師、科任教師、學生(家長代表申請),且主要以行政、教學、學習活動範圍為主,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
第五條兼行政教師、導師、科任教師若需整學年借用數位學習載具,需於該學年開始日兩週內辦理借用手續,於該學年休業式前一週辦理歸還手續,並請事先聯絡管理人員(教務處資訊教育組)約定時間。可否借用仍須視當年度載具數量調配結果。
第六條本校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依據每年班級數及載具數量做適當分配,並由授課教師共同協助管理。
第七條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資訊教育組。
第八條本校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或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數位學習載具借用。
第九條已屆歸還時間,經通知後仍未歸還,且無不可抗拒因素,則三個月內暫停借用。
第十條每年寒、暑假為平板和筆記型電腦檢測及保養時間,除教學或競賽需求,原則上不外借。
第十一條 借用時間如下:
1.教師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一個學年為限。
2.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當次教學活動為限,教學活動結束立即歸還。
3.其他校內外活動一次借用一週為原則,可延長期限或提早歸還。
4.家長因應特殊狀況(災害、疫情等)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借用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復課上學當日立即歸還。
第十二條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第十三條 如因特別需要,管理人員得緊急收回借出之數位學習載具。
第十四條 教師應於學生使用數位學習載具前指導學生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數位學習載具如有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借用人需以同款或更高之機型、恢復原貌或照價賠償為處理原則。教師如果善盡指導學生數位學習載具操作及注意事項,仍發生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由使用學生負完全責
佚名